统一范本/自愿性质 规范合同双方责任义务

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便利措施现已扩展至各行业,促进更多便民利企的跨境服务及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。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便利措施的采用属自愿性质,让两地的个人及组织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,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。  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注册于(适用于组织)/位于(适用于个人)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(即广东省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中山市、江门市及肇庆市),双方可根据《粤港澳大湾区(内地、香港)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》签订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以进行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流动。  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简化企业于跨港个人信息流动的合规安排,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安全有序跨境流动,促进两地业界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跨境服务。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减低合规安排的成本,进一步推动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和科研发展;巩固香港发展成为创科中心,更好融入大湾区及国家发展大局。  于便利措施下,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简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(PIA)的重点评估内容,由6项减至3项。《大湾区标准合同》还免除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于内地规定下,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数量上的限制,并且缩短备案的流程,备案文件查验缩短至10个工作天;亦简化评估内容,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。同时,香港个人资料输出境外依然须按照香港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规管。